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8-13 9:29:29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15-12

  债券代码:122068 债券简称:11海螺01

  债券代码:122069 债券简称:11海螺0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5月25日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发行的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5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五年期品种简称为“11海螺01”(代码:122068),七年期品种简称为“11海螺02”(代码:122069)。

  3、发行主体: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95亿元。其中,五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70亿元,七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期限品种分为五年期品种和七年期品种。利息每年各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6、债券利率:五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8%,七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五年期品种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七年期品种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2011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11海螺01”票面利率为5.08%,7年期品种“11海螺02”票面利率为5.20%。

  每1手 “11海螺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64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72元。

  每1手 “11海螺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22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5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15年5月22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5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海螺01、11海螺02”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文化39号

  代表人:郭文叁

  联系人:廖丹 潘阳阳

  联系电话:/8398856

  传真:

  邮政编码:241070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4日来源上海证券报)